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一)擅自转移、破坏已封存计量器具的;(二)擅自生产、销售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违反前款第(二)项的,可并处没收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