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