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