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的价格评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