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房地产转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