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破坏选举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