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法任职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