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选委会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