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审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和违反预算的行为,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