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所在地的审计部门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资料。

审计部门发现地方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向上级审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