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改善工作条件和技术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因此减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经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