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培训场所及试验、示范基地。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