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