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