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九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