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