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