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七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