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七十六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撤回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