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