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省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