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