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可行性;(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三)法规案起草或者形成过程;(四)法规案主要内容,以及对合法性问题或者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