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