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有关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