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文件目录,送报备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文件目录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有漏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