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