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或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审查。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其他机关发现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问题,可以移送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