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