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排水、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