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时,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及灾情发展,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