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