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邕江滨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