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村寨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内容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