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停车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