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