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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以及其他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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