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