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评估论证结果按照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