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