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展示、传习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