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