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