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四条有效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