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