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