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