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