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并逐步扩大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

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