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