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