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七十九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