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委员会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