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一般应当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